华生:深化改革为民企正名
——华生
——华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目前在包括公司法、宪法等各种法律中,都还没有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词及其定义。
——华生
华生:为民营经济正名 开启改革新征程
来源 | 华生2010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论语 子路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就是首先要定义清楚什么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其与非公经济、非公企业的概念有什么不同?否则我们连促进的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也就很难促进好。目前在包括公司法、宪法等各种法律中,都还没有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词及其定义。
过去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是用所有制来划分的。这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非常准确的。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为适应科技创新创业发展需要,实现了从管企业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这样,国有出资企业不仅包括了原有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了国有控股企业,更包括了大量的国有出资不控股或控股也由人力资本掌控的民营企业。因此,在当今经济活动的重组和科技创新高度交融与急剧变革的时代,再简单按所有制属性来划分公有或非公经济与企业就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和复合性发展的变化,不再适应新质生产力跳跃性乃至颠覆性发展的需要。
现在通常所说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后者是按经营方式分类,二者不是一个对称的概念。由于这两种分类用的不是同一个口径尺度,二者之间有大量的交叉,因而放在一起并不严谨和科学。
统一口径和尺度来按经营方式分类,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就是由民法典定义的民事主体依法自行投资、组织和管理的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经济。简而言之: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中,这二者同样重要、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称谓首次进入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式的政策文件,并逐步完全取代了原有非公经济和非公企业的提法。应当看到,这绝不只是一个简单修饰性的名词改变,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调整和改变生产关系的需要,实现经济从按所有制分类改为按经营方式分类的重大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被视为神圣不可动摇、市场经济被视为洪水猛兽的年代,邓小平同志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的手段。正是在这个新认识新提法指导下,中国才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实现了我国经济和整体国力的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改经济按所有制分类为经营方式分类具有同样伟大的开拓性意义。因为可以肯定地说,国企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企;民营不等于资本主义,民企中也有大量多种形式的国有资本。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有大量包括私人所有的社会资本。国企和民企都是经济的手段。
随着现代科技革命和新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科技创新的水平和产业化实现的能力,越来越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竞争实力。当年苏联和中国传统的举国体制的实践被证明,虽然在可以不计成本的航天航空和国防军工领域也能取得巨大的成就,但并不能提升国家整体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经济实力。我国新世纪以来的实践也说明市场化的民营企业不仅贡献了7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而且全面领军了人工智能、大模型、芯片设计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电池、光伏、生物科技及医药和互联网等新兴科技产业。包括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已经是和越来越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产业主体。因此,今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型举国体制,新就新在需要创业创新人才引领主导、国有资本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混合交融所有、民营机制、市场化运营。
那么,怎么看待没有国有资本参与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先,1亿多个体工商户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不仅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做出了贡献,也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其次,即便是目前还没有国有资本包括社保基金参与的民营企业,同样也有很强的社会主义属性,也是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因为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由于国家征税权的存在,国家所有制从来是超越于私人所有制之上的。在我国是企业而不是个人是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任何性质企业的纯收入除了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酬和上缴国家社保基金以外,每年给国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红利税,可以说都超过了全体股东当年所能分配到手的企业利润。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所有还在承续运转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需要倍加珍惜爱护的生生不息的摇钱树。企业兴才有国家兴,企业旺才有人民富。因为企业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源泉,同时也是开拓共同富裕道路的贡献者。须知只有把蛋糕做大才有共同富裕的基础,否则强行平均也只能是共同贫困。
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同富裕,当然要调节贫富差距。但是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最大的认识误区是,共同富裕要调节的对象只能是个人而绝不是最具活力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企业之间的差距不应也不能缩小,否则只能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灾难。
过去国营企业缺效率、民营企业缺纪律的普遍现象说明,无论哪类企业都面临着改革、规范和提高的任务。因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所有企业的共同任务。
将民营经济明确定义为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市场化经济,明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所有企业规范和发展的方向。在各种正式文件和法律中为民营企业摘掉非公的帽子,明确定义民营企业就是纯市场化经营的企业。这样长期困扰我们、需要不断反复强调而又效果不彰的平等竞争和稳定企业家信心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国有资本也才能更大规模地向效率更高、实行民营机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流动,创新创业的风险投资资本才会有更丰富的来源,从而在外部环境约束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开放,提高我们的全要素生产力,开启中国经济的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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